三、特殊教育资料类研究成果
(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域
自2006年以来,特殊教育领域陆续发布的众多指导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为特殊教育学学科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澄清特殊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完善特殊教育学学科体系等打下了基础。这些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也是特殊教育学学科获得良性发展的有力证明,是无数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法律法规方面,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别提出“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这两个法律文件对残疾儿童特殊学校教育发展、随班就读发展、特殊教育体系的完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