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些岗位按规定不能有试用期,现在却也规定了试用期。例如,装卸工、建筑工小工等没什么技术含量的岗位,如果规定试用期为一天还可以理解,如果长达十天半个月就太过份了;有些工作实行的是计件制,这就不存在试用期不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试用期长短是有严格规定的,现在一律顶格处理,规定为六个月。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整个劳动合同期限还只有六个月,你现在试用期就有六个月,实际上表明所有用工都是试用工。而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月,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等长的不存在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